超标的额上千万元!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静被实名举报
栏目:综合新闻 发布时间:2021-07-24

日前,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致信媒体,实名举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张静,滥用职权,枉法裁判,违法超标的额执行其财产。现将该举报信收录于后,举报人王丽对举报事实承担全部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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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人: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
被举报人:张静,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

举报事项:滥用职权,超标的执行举报人财产。

事实与理由:2012年10月,举报人同沈丘县的丁子信签订合作协议一份,按协议约定,丁子信拿出10.1亩工业用地,有举报人进行房地产开发。丁子信按每亩3套房屋获得收益,余下均由举报人获得。合同签订以后,通过招拍挂程序,举报人拿到了该土地的商住开发权。按协议约定,举报人获得了土地开发权利。但是在开发过程中,丁子信一再阻挠,致使开发缓慢,2016年3月丁子信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获得合同约定的房屋,并让举报人赔偿违约金300万元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,作出(2016)16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,判令举报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,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,对此判决双方均提起了上诉。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,之后本案进入了执行阶段。

按照法律规定,举报人应按生效的判决,履行交付房屋和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义务,其中应支付房屋24套,门面房400平方(过道以西),对上诉义务,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的十分清楚。其法院执行人员也应该严格按照判决内进行执行。被举报人张静作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长,更应该清楚这一法律规定,更应该明白执行范围及执行标的。但令人不解的是,被举报人张静在执行时超标的查封了被举报人108套房屋和700平方的门面房,当举报人书面向其反映超标的查封情况时,被举报人张静置之不理,更让人可气的是判决书确定的400平方门面房,被其裁定执行走700平方,150万元违约金裁定执行了33套房屋和拍卖两套房屋所得价款42万元。按照拍卖价款每套房平均23万元,仅33套房屋价值就高达760万元,加上现金42万元,合计802万元。而多执行的300平方门面房(700—400)价值达300万元,以上合计超标的额为1100万元以上。更让人气愤的是在拍卖房屋的过程中,丁子信于2019年8月24日才写出申请,停止变卖,以物抵债。而被举报人张静却于2019年8月23日以丁子信同意以物抵债为由,以裁定的方式将房屋裁定给了丁自信本人。试问:150万元的执行标的,为什么执行走举报人1000多万元的财产,为什么在丁子信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就下发裁定。理由是啥?

最高人民法院早就三令五申,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,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、过度执行,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转。我国《刑法》第399条第三款说,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滥用职权,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21条规定,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,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,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本案中,被举报人张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。

综上事实,被举报人张静身为执行庭庭长,在明知判决事项及内容的情况下,在明知执行中不得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,仍然超标的查封和执行,该执行行为导致被举报人受损1100万余元,且在执行中违背程序,在尚未得到丁子信同意以物抵债的申请下,提前以丁子信同意以物抵债为由将房屋裁定给丁子信,被举报人张静的行为实属枉法裁判,滥用职权,严重违背了司法的公平 、公正原则。在当今保护企业营商环境下,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维护政法战线的光辉形象,特此举报。

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,返还超标的执行的财产。

文章来源:王丽